熊锦秋:别把超额业绩报酬建立在投资者痛苦基础上
管理人应以与投资者利益保持一致为前提,不得采用对自身明显有利、不公平或不恰当的业绩报酬计提规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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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报道,某投资者在2021年9月以150万元申购某量化私募旗下的中证500指数增强产品,到今年4月底还亏损近10个点,但近期私募机构给他发邮件,要提取3万多的超额收益的业绩报酬。笔者认为,私募管理人应切实担起信义义务,不能将自己的超额业绩报酬建立在投资者痛苦基础之上。
该投资者表示,“前两年这家私募跌得比指数还厉害的时候,我们也是一直支持他们。然而现在超额回来了,但基金还在亏损的状态,他们就急着要提取超额业绩报酬,我们有点难以接受。”
该私募基金业绩报酬计提参考是中证500指数,只有超越指数的超额收益才会有业绩报酬,与基金最终的绝对收益无关。私募基金业绩报酬计提频率,将会影响到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数额多少,计提时点一般包括基金合同约定的固定时点、分红之时、赎回之时、清算之时等时间节点。计提频率越高,当然对基金管理人越有利,在有超额收益的时间点将业绩报酬拿到手,基金业绩没有跑过业绩基准的时候又无需承担责任。
2020年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指引(征求意见稿)》对私募基金业绩报酬计提,有比较系统的条文,其中规定了“利益一致原则”,管理人应以与投资者利益保持一致为前提,不得采用对自身明显有利、不公平或不恰当的业绩报酬计提规则;另外还规定了“收益实现原则”,即管理人在实现自身收益的同时,也应尽可能确保投资者拥有对等的实现自身收益的权利。对业绩报酬计提频率,规定任意两次业绩报酬计提的间隔期应不短于三个月。今年4月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》再次强调了管理人与投资者的利益一致性。
信义义务是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基石,信义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,前者是对“德”的要求,后者是对“能”的要求。在“德”方面,要求管理人将投资者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,不能为自己或第三人利益而损害投资者利益;在“能”方面,要求管理人具有较高投资水平,对基金财产的安全和稳定收益尽到注意义务。
投资者是私募管理人的衣食父母,投资者若不将钱交由管理人打理,管理人的收入也就成为无源之水。况且,即便私募基金亏损、私募管理人不收取业绩报酬,一般还是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,并不会饿肚子。按信义义务的要求,投资者不赚钱,管理人根本就没有脸面去收取业绩报酬,这明显是将自己利益凌驾于投资者利益之上,属于违背忠实义务、对投资者背信弃义的行为。
去年有媒体报道称,监管窗口指导要求私募管理人在客户不赚钱的情况下,不能提取超额业绩报酬,否则这样的新产品去协会备案是通不过的。不过在实践中老合同似乎不受影响,按老合同,投资者投资的私募基金总体亏损,若管理人阶段性跑赢业绩基准就可收取业绩报酬,管理人不仅对总体亏损不担责,还要对投资者再补上一刀,这种行为无异于抢钱,投资者焉能接受?
笔者认为,对于老合同中不合理的私募基金业绩报酬提取条款,投资者有权要求变更;如果管理人不同意,投资者可依照《合同法》第54条,以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为由,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。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变更之后,双方可制订更为公平合理的业绩报酬条款,以新合同取代旧合同。
私募基金业绩报酬计提方法很多,但无论怎样计提,若投资者总体无盈利,当然管理人也无权计提业绩报酬,业绩报酬的计算,不仅要参考业绩基准,更应参考账户总体盈利情况。利益一致原则、收益实现原则,是私募管理人在计提业绩报酬时应该遵循的最基本原则;信义义务,是管理人应该遵循的最基本义务。
为规范私募管理人业绩报酬提取,笔者建议,应尽快完善并出台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指引》,要高度重视保护投资者利益,确保业绩报酬提取合同条款的公平合理性。
(文章来源:证券时报网)